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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消防局]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申请消防

2012-04-28   来源:phpcms    点击:75
  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6、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由申请人自行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对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要求代理人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8、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场所的平面布置图、审核意见书复印件、消防器材配置数量说明等);
  *9、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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